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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首起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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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因案涉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二审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冶某忠、冶某么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冶某夫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对上诉人冶某忠、冶某么的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收缴。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合同无效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据了解,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冶某夫在担任化隆回族自治县石大仓乡台力盖二村支部书记期间,因为在低保补助方面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被包括二上诉人冶某忠、冶某么在内的同村村民联名控告其贪污。2014年10月为解决双方矛盾,经他人协调,双方达成“收到的10万元现金用来补偿52名村民告状的损失;从即日起,冶某夫不担任台二村支部书记,冶某忠、冶某么等人不再上访,结束一切矛盾”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后10万元现金由被上诉人冶某忠、冶某么领取后扣除告状费用后发给了本村52名村民。2015年3月,经化隆县石大仓乡纪委调查,因上诉人冶某忠、冶某么等人举报的部分事实属实,以违纪给予被上诉人冶某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9年5月8日,被上诉人冶某夫向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调解无效,判令二被上诉人退还10万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冶某忠、冶某么返还冶某夫10万元。冶某忠、冶某么不服提起上诉。

  海东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可以收缴非法所得。本案中,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达成的协议,形似合法,但实为被上诉人为规避其违纪行为受到法律追究,上诉人以不再举报为条件获取金钱利益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被上诉人冶某夫作为村支部书记向符合条件的村民发放低保金等,实际是代表国家履行职务的行为,因其违纪行为暴露,其与上诉人“协议”,意欲封口,公然违反了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履职规定,该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整体上管理公共事务的利益的协议,该协议无效。据此,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