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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青海省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举报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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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持依法依规保护生态环境,严管严控严治生态资源,深入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推动青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工作快速发展,近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青海省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举报违法行为是指公民向省内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或其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举报、揭发涉及自然保护区内违法砍伐、非法放牧、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私自采药、非法开垦、私自烧荒、违法开矿、违法采石、非法挖沙等违法行为。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上述行为之一,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调查属实的,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给予举报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奖励金额含税)。

  《办法》的印发旨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环境保护治理,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打击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坚定不移推进我省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叶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