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围绕协同推进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河湖“四乱”问题治理、岸线利用项目治理、河道采砂治理、省域黄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以及服务保障省域黄河干流饮水供水建设等重点工作,对切实优化“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有效衔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黄河青海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及其水生生物多样性修复,加强执法监管和司法治理,凝聚依法治水管水兴水的强大合力等内容作了规定。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农村水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助推村庄(游牧民定居点)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持续加强对黄河青海流域干支流、农村河湖的全面清理整治,切实解决涉河湖违规建设、非法围河围湖、河湖脏乱差、非法种植养殖等突出问题,加速助推“四乱”问题整改;积极开展违规利用河湖岸线问题整改,依法办理河湖岸线利用项目中的公益诉讼案件,助推河湖岸线分区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及时办理黄河青海流域河道非法采砂的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助推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力促所有河段、所有许可采区全覆盖,推动现存问题分类整改;优先协同治理洪涝灾害易发、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及河段,综合运用修建生态护坡、岸线环境整治、修复和重建植被群落等综合措施,恢复河滨岸线生态功能。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前,采取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加强沟通,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改进的,不再发送检察建议;对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涉河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关部门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及时改进落实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撤回起诉。 (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