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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意见》为文物保护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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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7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青海省文物局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文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促进解决我省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领域中的公益损害突出问题。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聚焦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公益损害行为,重点监督擅自修建、改建、添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基本建设工程的;转让或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未依法履行备案程序,转让或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改变其用途的;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未按安全规定标准为文博单位配备防火、防盗设施等违法情形。

  《意见》指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文物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和常态监管相结合,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3大风险,严肃查处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文物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制止并查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配合文物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助推建立高效、灵敏、协同的文物保护机制。要采取磋商、走访、召开圆桌会议等方式,共同分析研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凝聚文物保护合力。要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情况通报、联合宣传机制,广泛凝聚保护文物、促进依法行政的共识,深入挖掘青海历史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等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提升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治理念。 (李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