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确保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在青海落地生根,切实深化盐业管理综合改革,我省坚持以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深入推进盐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盐业企业核心竞争力,让青海优质的湖盐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工作中,一是放开政府定价。摒弃以往“官盐”作风,放开历来由国家决定的食盐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品质、市场供需等因素自主确定。促使企业在提品质、增品种、创品牌、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上下功夫,真正实现产品和服务按质论价。二是放宽市场准入。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本行政区划内销售的规定,打破贸易壁垒,促进公平竞争;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打通流通环节,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的食盐市场。三是丰富调控手段。加快出台我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具体是政府储备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企业库存不低于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能有效防范食盐脱销和抢购情况发生。四是着力激发企业活力。支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以自有品牌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实行产销见面,实现产销一体。注重强化政府服务,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进入盐业生产领域;赋予企业生产、销售自主权、定价权和自有品牌权,鼓励省内盐业企业拓展销售网络,扩大市场占有率,以生产企业为龙头打造食盐产销集团,加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特别是立足保障食盐安全,切实加强盐业管理制度建设,围绕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管理,明确了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严格准入、只减不增的要求,通过提高准入标准,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推动优化盐业行业结构、企业结构,提高行业集中度。围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研究我省盐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推动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快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着力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正参与和社会诚信约束与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围绕加强科学补碘工作,督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合格碘盐供应,确保全省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围绕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加快出台我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储备等方式,保障食盐有效供给,维护市场稳定。
当前,我省盐业管理在体制机制和依法治理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如省级以下盐务管理机构和编制在落实中还存有一定困难,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问题突出。推动依法治理方面,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缺乏退出机制,食盐批发与零售企业界定等方面国家层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改革过渡期及未来盐业管理和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制约和影响。下一步工作中,我省将突出抓宣传、促改革、稳市场、推立法四个重点环节。一是加大改革方案宣贯落实。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宣传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系统解读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扩大影响力和知晓度,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深入企业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制定完善改革配套政策。在保障合格碘盐供应和食盐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和完善与改革方案相适应的有关配套政策及管理办法,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维护全省盐业市场秩序。三是强化监管保障市场稳定。根据改革过渡期(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盐业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盐政管理为抓手,强化行政执法,强化市场监管,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让全省广大人民群众食用到合格碘盐。四是积极推动盐业立法工作。我省盐业立法项目已立项上报省法制办,下一步将按程序积极推进《青海省盐业管理条例》、《青海省食盐专营办法》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争取早日出台实施,为我省盐业体制改革、食盐专营工作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