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运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促进水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降低能源消耗,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施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明确水泥企业用电根据上年电耗水平执行相应的阶梯电价标准。 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要求,我委委托省节能监察总队(省节能技术中心)对全省16户水泥企业(含粉磨站)2017年度生产电耗水平进行了现场核定甄别,作为下一步确定各企业应执行电价标准的依据。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我省水泥企业(含粉磨站)2017年度生产电耗核定结果分档公示,接受企业及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 2018年10月15日至21日。 附件:青海省水泥企业(含粉磨站)2017年度电耗核定结果 联系方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周 艳 0971—6143509 邮 箱:qh6143509@126.com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