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招商主管部门,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级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增强招商引资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我省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按照《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8〕166号)相关规定,现就2018年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2018年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全省年度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的项目、实际落地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前期工作奖励项目、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项目等。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2018年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方式。 (一)补助:对举办招商引资活动、建设基础性工作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其中,对于由省级相关单位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和招商引资宣传推介活动,按审定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0%给予补助;对列入全省重点招商计划的各市(州)和省级(含)以上开发区举办或承办的招商引资活动,按审定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补助。对于包括平台建设、业务培训等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中的省级项目,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0%给予补助,其它项目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补助。 (二)奖励:对实际落地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的前期工作项目,采取奖励方式给予支持。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给予3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列入年度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的项目。重点支持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省级相关单位,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青洽会除外)和招商引资宣传推介活动,以及列入全省重点招商计划的各市(州)和省级(含)以上开发区举办或承办的招商引资活动。 (二)实际落地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前期工作奖励项目。重点支持: 1.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符合我省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招商引资重点的工业类、农牧业及产业化类、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类、商贸流通及物流等服务业类、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经营的基础设施建设类、引进资金在省内实现资产并购类等招商引资项目企业; 2.项目责任主体明确; 3.在省内完成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税务认定; 4.投资建设类项目须当年开工建设,资产并购及其它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 5.利用境外、省外引进的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国资本(不包括政策性资金)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并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项目前期工作奖励中不包含并网能源(除利用弃光、弃风进行储能发电、抽水蓄能等形式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之外)、矿产资源采选、房地产等项目。 (三)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项目。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机制、信息化等平台建设,以及招商引资业务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四、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类项目,以活动牵头承办单位为主体进行项目申报。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各市(州)、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各限申报2项活动类项目,其它市(州)和省级相关单位各限申报1项活动类项目。须附文本材料: 1.招商引资活动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活动的必要性,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形式,拟对接企业和项目、经费预算等。 3.2018年招商引资活动计划; 4.招商引资活动实施方案; 5.其它相关资料。 (二)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前期工作奖励项目,由各市(州)、省级(含)以上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申报工作。须附文本材料: 1.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前期工作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应与项目的核准或备案,以及用地、环评等其他相关文件的内容一致)、项目计划进度、现阶段进展、资金来源、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构成等。 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项目合同或协议文本; 5.投资方在本省办理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6.项目到位资金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类项目,须提供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招商引资平台建设和业务培训等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项目,以各市(州)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含)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为主体提出申请。各申请单位限申报1项招商引资平台建设项目和1项业务培训项目。 1.招商引资平台建设项目申报须附文本材料: 1)招商引资平台建设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名称、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 3)2018年招商引资平台建设计划; 4)项目实施方案; 5)其它相关材料。 2.招商引资业务培训项目申报须附文本材料: 1)招商引资业务培训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4);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规模、形式、师资和经费预算等; 3)2018年招商引资业务培训计划; 4)培训方案; 5)其它相关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州)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负责将此通知要求转发辖区内县(区、市、行委)及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并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市(州)和省级(含)以上开发区的项目申报工作,对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二)省级相关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三)各市(州)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省级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项目申报财料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同时报送,各市(州)和省级有关单位须于9 月5日前完成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电子版材料发送至:jw6302314@126.com 六、项目审定 (一)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由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对拟支持项目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予以取消。 (二)省经信委提出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依据项目计划,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七、监督管理 (一)各市(州)招商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于2019年3月底前将2018年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二)省级相关单位、各市(州)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违规提取现金。 (三)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三年内不再安排资金计划或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所属地区暂停下一年专项资金申报。 (四)各市(州)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招商引资活动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前期工作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3.招商引资平台建设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4.招商引资业务培训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 系 人:王 茜 联系电话:0971—6306325 青海省财政厅 联 系 人:李鸿涛 联系电话:0971—6154260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