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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上报2016-2017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审评价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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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经信主管部门,中央驻青企业、省属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联合印发的〈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经信投[2017]一、数据采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5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省经济委员会。省属企业(集团)可按要求将评价材料直接上报省经信委工业投资管理处。评价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七份),内容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格式详见〈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可登陆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下载)。 

二、数据核查。省经信委委托青海化工研究院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信委委托青海化工研究院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经信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进行审核并确认。 

五、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联系人:张绮;联系电话:0971-6138701;邮箱:woshizq316@163.com)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