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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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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42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青海省境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制造业、采掘业(不含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类矿产资源开采)和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省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

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省政府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对本园区内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行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地区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机关。 

第四条 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简称在线平台,下同),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六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项目核准申请、核准程序、核准审查及效力按《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三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备案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备案。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备案,其它项目按项目所在地市(州)级备案机关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备案权限执行。 

第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填报《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表》;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通过在线平台上传《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表》及声明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由省级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备案机关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对《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表》及在线平台内容初审同意后,向省级备案机关转报。 

企业投资建设由市(州)级或工业园区及以下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按照市(州)备案机关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全部内容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属于本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存在第十二条需要补正或不属于备案范围等情形的,不予打印或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出现法定代表人、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总投资变化2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变更登记表》,修改相关信息,办理项目备案变更手续;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备案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备案的监督管理按《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11185号)、《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11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表

2.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变更登记表

附件下载:

1.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表.doc2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变更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