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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政复决字[2017]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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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段生仓,男,汉族,生于1971112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416号;

段生海,男,汉族,生于198192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444号;

高永红,男,汉族,生于1977810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157号;

吴承全,男,汉族,生于1980525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467号;

武连邦,男,汉族,生于1970612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454号;

高登玉,男,汉族,生于19671113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491号;

葛金玉,男,汉族,生于1975915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134号;

葛顺贵,男,汉族,生于19531116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65-1号;

柳国英,女,汉族,生于1971610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515号。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安永辉,系该县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九名申请人均为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村民,因互助县政府土地征收行为涉及自身利益,20161118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位于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北至安定西路,东至民安路,南至民安北路,西至大寺路新村)集体耕地征收为国有的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被申请人1119日收到后至今未作任何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表述的具体地点及四至不清,无法公开所申请的内容,并作出答复函,要求申请人确定具体地点后重新申请公开。

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了邮件号为1003908216422的特快专递面单复印件;填写时间为20161116日的《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网上投递送达情况记载。被申请人提交了互助县人民政府《关于段生仓、高永红等9名村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函》;互助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段生仓等9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函》(互国土资函[2017]1号);互助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互发改[2017]5号)等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61118日,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以书面、邮寄方式公开申请人位于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集体耕地征收为国有的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被申请人于1119日签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及时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16111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