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要求,现将2023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以及从事实验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之内。
二、申报方式
申报人员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申报端”(网址: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sb)完成职称申报事项;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各级评委会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管理端”(网址: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GL)全流程网上办理职称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事项。创建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要求:
1.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申报账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2)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创建个人账号,直接向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申报职称。
3.关于开展职称申报前的在线学习测试。采取办事指南、申报样例、填报短视频、常见操作问题和热点问题解答等多种方式,为申报单位、申报人员等用户掌握网上申报流程提供更加便捷服务。为确保网上申报操作顺利进行,申报单位、申报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软件操作流程和使用方法。由申报依托单位为申报人员建立申报账户,申报人员通过在线测试后,再完成个人信息填报、资料上传等,切实避免出现反复删除、重新填报、事后更改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填报《2023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事业单位编制精简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尚未调整到位的,可由同级人社部门根据编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等实际情况确定职称申报数量。对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继续实行2022年明确的过渡性政策,退出人员统计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二)关于援青人员职称申报。今年下半年的援青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不再另行通知。援青人才(包括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1.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后逐级报送。
2.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社部门,由市州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3.对援派期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援青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的方式及时评价和认定。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要求。
(三)加大驻村工作人员倾斜支持。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时,要落实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参加继续教育、优先推荐申报的倾斜政策,将专业技术人员投身乡村振兴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牧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申报人员提交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会同派驻地相关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四)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倾斜支持。在我省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满1年),通过现工作单位(申报时在合同期内),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
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人才申报职称渠道,对本科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专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现仍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人才,可跨过初级职称层级(国家要求的“以考代评”专业除外),按照评审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继续教育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五)减少学历限制性要求。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申报评审时享有同等待遇。
(六)强化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持续推进诚信环境治理,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七)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技术负责人,可通过破格或专家举荐的方式申报高级职称(考评结合、以考代评系列、专业除外),并提供相关业绩、贡献和成果鉴定等材料。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根据相关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的职称,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
(八)做好推荐审核。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佐证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在推荐前完成论文著作审核、证书核查、业绩真伪辨别等工作,并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推荐程序的合规性负责。用人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职称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对通过破格、绿色通道申报职称人员更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审核一键推送”的行为,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落实。
四、其他事项
(一)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394号)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
(三)用人单位履行推荐、公示等程序后,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准确、有效的电子版佐证材料(不得提交涉密职称评审资料),因申报人上传的个人材料不清晰、不准确,导致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责任。
(四)同一年度,职称评审系统仅支持申报人员申报一个系列(专业)的职称。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五)坚持破除“四唯”、数“帽子”和立“新标”并举,不将核心论文、第一作者和独著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但可作为科研业绩赋分,每个申报人论文的累计积分不超过科研业绩总积分的50%。
(六)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一般应为2023年12月31日。
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及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政策解读登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rst.qinghai.gov.cn/)查阅: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网站首页-通知公告。
五、申报时间
自然科学系列职称线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申报人修改完善资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援青人员截止2024年1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交青海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
六、联系方式
(一)省科技厅省外专局(评审办事机构)
联 系 人:吴玲娜
联系电话:0971-8219268
(二)青海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材料审核)
地址:西宁市城东区金桥路36号科技创新中心13楼 1306室
联系人:惠庆华 李雪琳
联系电话:0971-6311823 6302570 6117171
(三)职称评审系统咨询:
联系电话:4006569008
15500597407徐工 15979952660段工
18970996140孔工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职称评审政策)
0971—8258153/8258157/8258155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处(岗位管理政策)
0971—8258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