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本次修订是在2015年公布实施的《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办法》是在总结多年来我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践及兄弟省份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政府规章,对促进我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办法》共32条,分别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范围、认定程序、工作时限、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与原规章相比,规范了称谓、调整了范围,优化了程序,取消了补充认定、重新认定等程序,并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将价格认定复核权限下放至市(州)一级,同时对复核办理期限进行了调整,避免在执行中产生冲突。修订后的《办法》能够更加适应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好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推进全省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下一步,全省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构建起配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和措施,抓紧做好办法实施的工作安排,保证《办法》落地生根、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