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我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申请延续及换证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实地核查。经研究,同意6家企业延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延续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青海海西东诺化工有限公司、青海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分别为青民爆安全第(01)号、青民爆安全第(02)号,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为3年。具体许可内容详见附件1。
二、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情况
青海省物产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海西州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日月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青海昆仑民爆物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许可证编号分别为青MB销许证字01号、青MB销许证字02号、青MB销许证字03号、青MB销许证字04号,销售许可有效期为3年。具体许可内容详见附件2。
请地方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附件1:青海海西东诺化工有限公司和青海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情况
附件2:青海省物产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换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情况
2019年10月25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