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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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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调整2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现予公布。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要做好工作衔接,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主动做好承接,规范运行程序,压缩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计37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